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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71934号“熊猫车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6:52 阅读()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宫定军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宫定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8771934号“熊猫车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车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993号“熊猫及图”、第8659735号、第8659702号“熊猫 PAN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平洗机;注塑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71934号“熊猫车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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