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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64481号“大郎嘉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4:18 阅读()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掖市陆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掖市陆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33364481号“大郎嘉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郎嘉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第35类“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2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6238号“大窑嘉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257号“嘉宾”、第14007258号“嘉宾 JIAB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加工方式,产品原料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64481号“大郎嘉宾”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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