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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58892号“茅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4:08 阅读()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畅岛啤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畅岛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958892号“茅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茅酱”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054号“茅”、第284519号“茅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7326号“茅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58892号“茅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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