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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49424号“SEMISE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7:41 阅读()
异议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晴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蓝(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门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晴栀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749424号“SEMISE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32575A号“SIEMENS”从及在先注册的第11478327号“西门子SIEMEN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T恤;头戴;领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书写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49424号“SEMISE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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