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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77198号“梦那保暖内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3 10:31 阅读()
异议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伊妮花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277198号“梦那保暖内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梦那保暖内衣”,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乳罩;衬衫;外套;裙子;平脚短裤;羽绒服装;T恤衫;运动衫;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1170号“梦娜MENGNA及图”、第1525132号“梦娜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袜;长统袜;袜裤;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袜子”商品上的“梦娜MENGNA”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梦那”与该商标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较高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77198号“梦那保暖内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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