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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11820A号“昆峰钻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6:48 阅读()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昆峰家用电器厂
异议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昆峰家用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8511820A号“昆峰钻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热水壶;电饭煲;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家用加湿器;空调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99号“钻石DIAMOND及图”、第3220010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第7640408号“钻石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饮水机;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钻石”,整体文字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风扇”商品上的“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11820A号“昆峰钻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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