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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1976号“七彩野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6:44 阅读()
异议人:云南傣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毕业不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傣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毕业不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8151976号“七彩野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彩野地”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产品展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9121525号“七彩野地”、第39145084号“七彩野地”、第39127287号“七彩野地”等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19年5月13日,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9065号、第13596268号、第13596266A号“七彩野地”、第34784220号“图形”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花生酱”、第30类“茶”、第31类“玉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51976号“七彩野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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