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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7540号“BLACK RIF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6:41 阅读()
异议人:黑枪咖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岚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枪咖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岚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577540号“BLACK RIF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ACK RIFL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瓶(容器);家用器皿;刷子;手动清洁器具;饮水槽;食物保温容器”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品牌介绍、异议人官网打印件以及被异议人订购异议人产品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系一家由退役老兵创办的咖啡公司,“BLACK RIFLE”为其商标和商号,被异议人曾多次订购过异议人公司的产品。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却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另查,被异议人还在第30、35、43、18、25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黑枪”、“黑木仓”、“BLACK RIFLE”等多件与异议人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的“BLACK RIFLE”商标创意来源作出说明。此外,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官方网站信息页面中显示,被异议人在对外宣传中称其为异议人的品牌代理商。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另外主张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商号权,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77540号“BLACK RIF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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