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菲桐公司假冒“波尔多”葡萄酒注册商标罪案

发布于 2021-08-02 15:28 阅读(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桐公司)
 
 
被告人:诸葛某某
 
 
“BORDEAUX”系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且在有效期内。被告单位菲桐公司系由张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等,被告人诸葛某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2月,菲桐公司在未经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会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标贴的葡萄酒1660箱(每箱6瓶),并对外销售。同年3月21日至3月23日间,菲桐公司在参加第100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时展销上述葡萄酒,其中52箱在该交易会作为样品以赠送的形式销售给客户。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发现上述情形后,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该局将该案线索及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6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至菲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菲桐公司在上述地址从事葡萄酒的经营及仓储,并当场查获假冒“BORDEAUX”注册商标的葡萄酒1608箱。菲桐公司制定的招商价格表显示,涉案假冒“BORDEAUX”注册商标的葡萄酒根据购买数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销售价格,每瓶价格从18元到40元不等。根据上述定价的平均价格计算,涉案假冒“BORDEAUX”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的非法经营额达24万余元。同年12月,被告人诸葛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BORDEAUX”商标经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单位菲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诸葛某某作为菲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菲桐公司及被告人诸葛某某均系自首,且对被害单位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据此,判决被告单位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诸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