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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于 2021-08-02 14:16 阅读()
【案情】
原告:刘三田
被告:周梅森
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等
2011年1月,原告刘三田(笔名南嫫)创作并出版反映官场腐败的独创长篇小说《暗箱》。小说《人民的名义》由被告周梅森创作,并于2017年1月出版发行,由该小说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于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编剧为被告周梅森等二人,出品单位为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等。据介绍,自开播以来,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网络总播放量破19亿次,市场占有率突破25%,网络点击量高达220亿,周梅森版税收入14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周梅森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故意剽窃了原告的长篇小说《暗箱》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进行肆意改编和嫁接演绎,并加以侵权获利性利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同时还对原告作品续集的创作和出版销售造成了实质性妨碍和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财产上的巨大损失。其余七被告作为出品单位应当连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遂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20万元。
八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作品《人民的名义》与原告作品《暗箱》在作品主线、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桥段、人物关系设计、人名、暗扣等方面均不同,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同时还要排除公有领域的内容及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经比对,原、被告作品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害其作品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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