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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0583号“喜利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02 13:44 阅读()
异议人:喜利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琮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利得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琮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9830583号“喜利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利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成品木材”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40197号“HILTI”、在先注册的第7805146号“喜利得”、第9498352号“XILID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角铁;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支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商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0583号“喜利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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