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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38384号“祖国颂 三江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8-02 10:43 阅读()
申请人:澳新春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38384号“祖国颂 三江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汉字图案“祖国颂”已获版权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申请商标传递的是歌颂赞扬华夏大地朝阳向上、繁花似锦、蒸蒸日上、繁荣昌盛,一天比一天好的美好寓意,不存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素。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祖国颂 三江水”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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