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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197831号“VETSCAN RAP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8-02 10:31 阅读()
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97831号“VETSCAN RAP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词条页及相关商标信息。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VETSCAN RAPID”可理解为“快速兽医扫描”,使用在兽医用诊断制剂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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