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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24073号“更可以 GE CO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1 17:06 阅读()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文东
异议人通用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文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424073号“更可以 GE C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更可以 GE CORE”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6241号和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0465号、第1194850号“G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实验用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录像机、照相机”、“电力逆变器、气体计量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GE CORE”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GE”,在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24073号“更可以 GE CO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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