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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68343号“小泸味酒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1 15:06 阅读()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小泸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小泸味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68343号“小泸味酒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泸味酒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34633号“小泸鱼”、第12201078号“小泸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68343号“小泸味酒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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