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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1823号“珂莱蒂尔 KORADI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1 14:48 阅读()
异议人一:拉珂帝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东吴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珂帝国际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吴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291823号“珂莱蒂尔 KORAD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珂莱蒂尔 KORADIOR”指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宗教服装;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神职人员穿的长袍;尼卡布面纱”商品上。 异议人拉珂帝国际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4521号“珂莱蒂尔 KORADIOR”、第4735660号“珂莱蒂尔”、第6538615号“KORADIO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936号“DIOR”,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2127号、第G610601号“DI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穿着用品;包括运动服;儿童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91823号“珂莱蒂尔 KORADI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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