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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03687号“喜马拉雅商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0 17:08 阅读()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6403687号“喜马拉雅商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马拉雅商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扬声器;头戴式耳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电子书阅读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96411号、第10889493号“喜马拉雅”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尺;邮戳检查装置;验钞机;自动售票机;投票机;秤;绘图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03687号“喜马拉雅商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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