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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72187号“炭河千古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30 14:42 阅读()
异议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乡县炭河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乡非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乡县炭河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26072187号“炭河千古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炭河千古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晚会、舞会道具;玩具风车;国际象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6560号“千古情”、第22553755号“漓江千古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锻炼身体器械”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16580号“千古情”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其“千古情”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商标及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72187号“炭河千古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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