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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57021号“红龙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9 14:33 阅读()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657021号“红龙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龙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喷雾器;家用电动按摩装置;一次性注射器;足部按摩设备;血压计;血糖仪;月经杯(女性生理期用阴道内置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2617号、第26905544号“金龙鱼ARAWANA BRAND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振动按摩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食用油和油脂”商品上的“金龙鱼ARAWAN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57021号“红龙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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