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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95534号“ORSEUND IRI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9 14:38 阅读(

  异议人:欧森爱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恒(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森爱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苏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8095534号“ORSEUND IR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SEUND IRI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毡;毛巾;床单;纺织品窗帘;被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ORSEUND IRIS”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ORSEUND IRIS”美国商标注册证;搜狐网、豆瓣网等网站关于ORSEUND IRIS的部分报道截屏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ORSEUND IRIS”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ORSEUND IRIS”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的商标。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国外企业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如“ASPESI”、“LANA MARKS”、“VERONICA ETRO”等,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5534号“ORSEUND IR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