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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86691号“兰汀尚品LANTING SHANGP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9 13:55 阅读(

  异议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侯区兰汀尚品商贸部
  异议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侯区兰汀尚品商贸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0886691号“兰汀尚品LANTING SHANGP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汀尚品LANTING SHANGP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长沙发;细木工家具;沙发;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12065号“兰居尚品”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半身雕像”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86691号“兰汀尚品LANTING SHANGP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