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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61601号“楼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8 17:12 阅读()
异议人: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襄阳国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襄阳国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261601号“楼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楼贝”,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酸;纺织品上光化学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44240号、第26664424号“楼贝”商标核定商品分别为第2类“着色剂;颜料;印刷油墨;底漆;油漆”、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在先使用“楼贝”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1601号“楼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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