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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41412号“和蓓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8 16:53 阅读(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赫本妈妈产后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正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和睦家医疗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赫本妈妈产后护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641412号“和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蓓家”指定使用于第44类“理疗;美容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2278号“和睦家UNITED FAMILY”、第20345808号“和睦家医疗UNITED FAMILY HEALTHCARE”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药咨询;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虽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41412号“和蓓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