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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60157号“阿拉糖猫ALATANG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8 16:53 阅读()
异议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伟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伟弘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糖猫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6060157号“阿拉糖猫ALATANG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拉糖猫ALATANGM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食用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88782号、第22494081号、第15421624号、第15421626号“糖猫”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第38类“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第42类“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60157号“阿拉糖猫ALATANG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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