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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80523号“盖普智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8 10:18 阅读(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绍文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对被异议人汤绍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580523号“盖普智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盖普智家”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1225号“盖璞”商标,其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89234号、第18975034号“GA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暖衣服”、第11类“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GAP”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80523号“盖普智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