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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1045号“禹华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7 17:16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久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繁昌县百梦年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久途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繁昌县百梦年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9821045号“禹华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禹华通”指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5877287号“禹华通”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25272号、第27693073号“禹华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手提电话;程控电话交换设备;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第17类“有机玻璃;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橡皮圈”、第27类“枕席;地垫;橡胶地垫;人工草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21045号“禹华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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