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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29043号“BAS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6 17:23 阅读(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路易达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路易达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929043号“BAS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SFU”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G909293H号“BASF”国际注册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核准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793号、第6913691号“巴斯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BASFU”作为其企业商号在我国“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故其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29043号“BAS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