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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24903号“REFIGUR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4 17:27 阅读()
异议人:健康药用植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之润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药用植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之润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524903号“REFIGU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FIGUR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减肥用药剂;减肥茶”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REFIGURA”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于“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减肥用药剂;减肥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REFIGURA”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24903号“REFIGUR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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