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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50586号“抖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4 17:1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抖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抖鸭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7950586号“抖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鸭”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牙科;医疗护理;洗牙服务;牙科美容;美容服务;宠物美容服务;园艺;配镜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783719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考勤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50586号“抖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