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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65082号“药都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5:44 阅读(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德英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邦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德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165082号“药都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梦”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20号“药都”商标、第12833982号“药都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药都”,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65082号“药都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