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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56833号“TOTO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5:38 阅读()
异议人:精选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精选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556833号“TOTO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TOMI”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6855号“TOTTO及图”商标、第36764118号“TOTTO KID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56833号“TOTO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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