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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00748号“拉图庄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6:52 阅读(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小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对被异议人小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800748号“拉图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拉图庄园”,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8070号“小拉图”、第8188076号“拉图庄园”、第16485596号“副牌拉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392497号“CHATEAU LATOUR APPELLATION PAUILLAC CONTROLE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00748号“拉图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