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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58040号“NSK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5:36 阅读(

  异议人一: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捷姆轴承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捷姆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958040号“NSK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SKG”,指定使用于第7类“联轴器(机器);车辆轴承;传动轴轴承;机器轴承托架”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90号、第3319369号“NS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运动轴承(机器零件);线性运动轴承装置;轴台(机器部件);主轴(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NS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对此异议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19626号“SKG”、第7014995号“狮开SK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农业机械;饲料蒸煮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SKG”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58040号“NSK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