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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87130号“NSKLT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5:22 阅读(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宗塔机电(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宗塔机电(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887130号“NSKLT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SKLTD”,指定使用于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90号、第587573号“NS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轴承(直线导向);轴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NS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机器部件)”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滚珠轴承、滚珠丝杠”商品上的“NSK”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字母“NS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87130号“NSKLT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