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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08412号“喜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7:21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家庄韶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韶恩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608412号“喜婴芭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婴芭比”,指定使用于第24类“婴儿用包被;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57028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的“纺织织物;桌罩”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且未形成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芭比”、“BARBIE”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BARBIE”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芭比”,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翻译和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非类似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08412号“喜婴芭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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