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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84538号“尾巴比人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4:52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倪龙***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倪龙***(原名称:陈倪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084538号“尾巴比人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尾巴比人鱼”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第17855407号“芭比”和第261727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给予其在先注册和使用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84538号“尾巴比人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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