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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40466号“芭比迪丽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1 17:26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门市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540466号“芭比迪丽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比迪丽拉”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小山羊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3894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小皮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40466号“芭比迪丽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