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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34945号“萨荻ZADE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7:23 阅读(

    异议人:广州萨荻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宝锋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信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萨荻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宝锋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35734945号“萨荻ZADE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荻ZADE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矫正透镜(光学);眼镜腿;眼镜;眼镜片;眼镜框;擦眼镜布;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眼镜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056419号“ZADEH”商标、第23783452A号“图形”商标、第15099655号“萨荻ZADE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耳环;翡翠;手表”、第25类“服装;鞋;帽子(头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34945号“萨荻ZADE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