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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39365号“SAMCREAT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0:57 阅读()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鑫创优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鑫创优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639365号“SAMCREA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MCREATING”指定使用于第7类“3D打印笔;3D打印机;热焊枪;电焊设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07738号“SAM'S CLUB”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焊接设备;3D打印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SAM”,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639365号“SAMCREAT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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