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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9172号“乔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0:51 阅读(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一品日化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一品日化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139172号“乔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乔治”指定使用于第21类“梳;牙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0699号“GEORG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瓶(容器);梳”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9172号“乔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