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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85281号“梦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0 10:38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路苗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路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185281号“梦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莎”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LED灯具;电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926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第4392698号“蒙娜丽莎”、第29005987A号“蒙娜丽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85281号“梦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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