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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87376号“好哆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7:08 阅读()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胜
异议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8587376号“好哆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哆鱼”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99532号“好多鱼HAODUOYU及图”、第22551188号“好多鱼”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特点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87376号“好哆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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