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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5691号“想无芭比 XWB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4:54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揭阳市榕城区平平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榕城区平平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625691号“想无芭比  XWB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想无芭比  XWB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旱冰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6140号“芭比”、第261727号“BARBIE”、第17855407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玩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芭比"和"BARBIE"是异议人注册使用于“玩具”等商品上的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中文商标“芭比”,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25691号“想无芭比  XWB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