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8771102号“MAYBEF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4:53 阅读()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凯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8771102号“MAYBEF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YBEF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香水;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16379号、第212780号“MAYBELLI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用于面上;身体上及手上的雪花膏”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等商品上的“美宝莲MAYBELLIN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字母组合、整体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71102号“MAYBEF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第43331694号“鹅帝神”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2
-
第43218416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2
-
第42259057号“鲁班小顽童”商标部分不予 12-02
-
第43388661号“光威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12-01
-
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 12-01
-
第43236231号“伊多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