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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27877号“S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0:38 阅读()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斯瑞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斯瑞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827877号“S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84878号“S”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5780577号“S”、第13557932号“S”、第19241557号“SKECHERS及S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凉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视觉效果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27877号“S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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