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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9 10:29 阅读()
异议人:广东迅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晶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睿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迅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晶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MEMAX”指定使用于第9类“无线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575号“GAMEMAX”商标,第9595283号、第34607898号“GAMEMAX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笔记本电脑;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27996号“GAMEMA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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