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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1737号“三九九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7 15:10 阅读(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御锦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御锦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151737号“三九九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九九康”指定使用于第29类“乳清;蛋粉;明胶;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加工过的坚果;食用燕窝”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58458号“三九绿宝”商标、第16258460号“三九本草坊”商标、第1019012号“999”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品;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果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三九”,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999”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的呼叫、含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51737号“三九九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