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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7 10:25 阅读(

异议人:武汉艺画开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初心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艺画开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初心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649360号“灵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灵笼”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用鼻托;太阳镜;眼镜架;眼镜和太阳镜用盒;儿童眼镜;儿童眼镜盒;眼镜;老花镜;眼镜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888452号“灵笼”、第25893693号“灵笼”、第25888293号“灵笼”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荧光屏;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第25类“游泳衣;服装;鞋”、第28类“玩具;转椅;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649360号“灵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