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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曲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7 10:18 阅读()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燕窝(西安)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燕窝(西安)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47577号“丸美曲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丸美曲线”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糖燕窝;咖啡;甜食;茶饮料;冰淇淋;粥;元宵;月饼;燕窝梨膏;果冻(糖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4318号“丸美MARUB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口红;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71844号“非常丸美”、第9145539号“丸美三肽”、第11511487号“丸美MARUBI”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米;面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47577号“丸美曲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燕窝(西安)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燕窝(西安)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47577号“丸美曲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丸美曲线”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糖燕窝;咖啡;甜食;茶饮料;冰淇淋;粥;元宵;月饼;燕窝梨膏;果冻(糖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4318号“丸美MARUB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口红;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71844号“非常丸美”、第9145539号“丸美三肽”、第11511487号“丸美MARUBI”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米;面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47577号“丸美曲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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