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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31735号“皇皇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4 17:43 阅读(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达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9031735号“皇皇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皇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845号“皇上皇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绶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粤作登字-2014-F-00001094号“皇上皇图样”美术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9年12月18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皇上皇图样”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将该作品作为商标持续使用至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皇上皇图样”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31735号“皇皇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